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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测评承办单位申请须知一、申办须知 1、音乐测评承办单位的测评活动范围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基础,申请承办音乐测评的单位应是当地有影响的文化艺术教育机构。 2、音乐测评承办单位须具有法人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)主体资格,并具有相应的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条件: (1)有专人负责音乐测评事务,工作人员须具有一定音乐基础知识,并参加测评业务培训; (2)有固定办公场地、通讯工具和相应的电脑等办公设备; (3)有能满足音乐测评相应专业考试需求的考试场地; (4)承办钢琴、数码钢琴、古筝、扬琴、架子鼓等不便携带的乐器测评,必须具备相应的音乐器材。 二、申办流程 1、申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交(邮寄或快递)申请材料(纸本): (1)承办音乐测评申请书1份:内容包括申办单位主要业务简介以及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说明; (2)申办单位完整、准确、清晰填写并提交由主办单位统一规制的《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机构设立申请表》1份,并在右上角加盖公章; (3)申办单位提供: ①法人单位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)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; ②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(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,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)1份; ③法人代表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和测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。 2、在收到申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,主办单位答复是否设立音乐测评承办单位。 3、主办单位与申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,为申办单位提供同意申请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