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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音乐测评承办单位申请须知


一、申办须知

1、音乐测评承办单位的测评活动范围以地市级行政区划为基础,申请承办音乐测评的单位应是当地有影响的文化艺术教育机构。

2、音乐测评承办单位须具有法人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)主体资格,并具有相应的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条件:

(1)有专人负责音乐测评事务,工作人员须具有一定音乐基础知识,并参加测评业务培训;

(2)有固定办公场地、通讯工具和相应的电脑等办公设备;

(3)有能满足音乐测评相应专业考试需求的考试场地;

(4)承办钢琴、数码钢琴、古筝、扬琴、架子鼓等不便携带的乐器测评,必须具备相应的音乐器材。


二、申办流程

1、申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交(邮寄或快递)申请材料(纸本):

(1)承办音乐测评申请书1份:内容包括申办单位主要业务简介以及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说明;

(2)申办单位完整、准确、清晰填写并提交由主办单位统一规制的《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机构设立申请表》1份,并在右上角加盖公章;

(3)申办单位提供:

①法人单位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)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;

②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(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,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)1份;

③法人代表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和测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。

2、在收到申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,主办单位答复是否设立音乐测评承办单位。

3、主办单位与申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,为申办单位提供同意申请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。


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机构设立申请书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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