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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测评定点机构申请须知一、定点机构申请须知 1、什么是“定点机构”? 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将各地的艺术测评承办单位统称为“考区办公室”,比如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XX考区办公室”。 与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承办单位合作的机构统称为“定点机构”, 比如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定点机构”。 2、申请成为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音乐测评定点机构”的基本条件 一般来说,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音乐测评定点机构”的申请者是指那些具有法人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等)主体资格的文化艺术或教育机构,拥有相应的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条件: (1)有专人负责音乐测评事务,并参加音乐测评业务培训; (2)有固定办公场地、通讯工具和相应的电脑等办公设备; (3)考试点有能满足音乐测评需求的考试场地,开展钢琴、数码钢琴、古筝、扬琴、架子鼓等不便携带的乐器测评,必须具备相应的音乐器材。 个体办学机构若具备相应的人员、资金、场地和设备等条件,也可申请成为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音乐测评定点机构”。 二、定点机构申请流程 1、申请机构向承办单位提交(邮寄或快递)申请材料(纸本): (1)申请机构完整、准确、清晰填写并提交由主办单位统一规制的《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机构设立申请书》1份,并在右上角加盖公章; (2)申请机构提供: ① 法人单位(事业法人、企业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民办非企业法人等)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; ② 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(自有场地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,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)1份; ③ 法人代表(负责人)身份证复印件和测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。 2、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,承办单位答复是否设立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音乐测评定点机构”。 3、承办单位与申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,并为申请机构提供主办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。 个体办学机构申请成为“全国中小学生艺术测评音乐测评定点机构”可参照办理。 |